第534章 :争论 (第2/2页)
没人反驳,似乎大家都对她的提议颇为认可。
很快,话题就推进到最后关于保障私有财产的几个字。
这半句话的讨论最为激烈。
有代表认为,只是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程度不够。
他们觉得都写到保护私有财产了,那为什么不更进一步,鼓励发展个体经济?
拥有这种想法的代表不在少数,他们的论据是,在目前的集体中,个体经济的苗头已经出现了。
工作之余有人利用自己的特长为其他人理发,有人用多余的材料做了一些小玩具或者象棋之类的消遣品,和同船的人进行交换。
这些东西的规模不大,也没有形成稳定广泛的交易体系。
但做出这些东西的人付出的劳动是真实的,他们投入了时间和材料,也解决了周围人的一些需求。
如果完全不在宪法层面承认和保护这种形式的劳动成果,那它就永远停留在灰色地带。
有人做了东西交换,但不确定自己有没有权利这样做,法律层面的保护就可以给他们一个明确的信号。
你做这件事是正当的,劳动成果是受到保障的。
所以,这些代表建议增加鼓励个体经济在合法范围内发展的相关表述。
而在这一方统一了意见后,另一方就产生了不同的论调。
他们表示理解对方的出发点,但认为应该明确对私有财产的范围进行限缩。
比如将此前讨论的生活保障挪到这里,也即保护合法的私有生活财产。
两方很快就陷入了大讨论。
主张限缩一方进一步表示,在宪法层面讨论个体经济的条件还不成熟。
宪法是根本大法,它的条文必须是原则性的。
当前这个时代条件下,有一件事必须明确,生产资料必须坚持全部公有制。
这是从降临以来两年多的实践经验中得出的结论,任何形式的个体经济如果涉及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,那就是在动摇这个基础。
而对方提到的理发、做玩具、做象棋这些,确实存在,但这些东西的本质是什么?
是个人的一些业余活动,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完成的小规模产出。
我们可以用一般法律去规范它,保护它,甚至给它留出发展的空间,但不需要现在就把它写进宪法里。
紧接着,主张个体经济的代表就站了出来,不同意条件还不成熟的说法。
他们认为对方罔顾事实,无视已经存在的现实去等所谓成熟的条件,等来等去可能等到它自己消灭了。
现在写入宪法,至少说明国家层面承认,发展的方向就是可预期的。
等他们说完,被反驳的代表当即就据理力争,“写入宪法当然有它的价值,但问题是我们现在就在宪法层面做原则性确认是不稳妥的。”
“你可以通过特别法给它一个空间,等试验了一段时间之后再根据实际效果决定是否要固定下来。”
“毕竟咱们讨论的还只是宪法大纲,这比现在就直接写进去要更符合根本法的稳定要求。”
“那不是稳定,是滞后!”前一个声音再次响起。